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4532 证券简称:嘉特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3 年 9 月 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23 年 9
月 20 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 监督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听取意见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制定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
每十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根据公司的营业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可作出现金分配股利方案或/和股票分配股利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当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且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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