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532 证券简称:嘉特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 0 票;议案通过。该议案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
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或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扩大
经营规模,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 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投资 行为。
第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的本
制度所述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其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办法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决
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证券投资;
(四)风险投资;
(五)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但已履行相关投资决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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