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Postal Code: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 7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审核问询函》回复 ......5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业务合规性及经营场所 ......5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关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41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关于历史沿革 ......57
四、《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4:关于收入与应收款项 ......78
五、《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7:关于股权激励 ......82
六、《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 ......89
第三节 签署页 ......16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已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恒业
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回复,并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原法律意见书中释义、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能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 引言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同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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