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2024
致: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开发布了《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在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大路1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戴联平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9人,代表股份51,583,926股,占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已按照规定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结
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主持人当场宣布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9、《关于公司预计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2025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发放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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