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533 证券简称:恒业微晶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三)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 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 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 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 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
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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