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4533 证券简称:恒业微晶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还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共有五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因其他原因辞任的除外。董事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以上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法》规定
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
会人数,解任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依据《公司法》作出决定。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公司为该等专门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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