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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3 16:28:42 股吧网页版
有屋智能: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3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395号

BEIJING DHH LAW FIRM

目 录

问题一、关于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 2
问题二、关于独立性...... 54
问题三、关于业务模式及合规性...... 78
问题四、关于子公司及参股企业...... 98
问题五、关于重大诉讼......117
问题十一、其他事项:关于 IPO 申报...... 13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395号
致: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屋智能”或“公司”)签订的《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之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丁伟律师、郭恩颖律师、张淼晶律师为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德和衡
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股
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7 月 5 日下发的《关于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问题一、关于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

(1)公司控股股东为有屋家居,实际控制人为海尔集团,当前机构股东较多,部分机构股东非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2)有屋家居及海有居系海尔集团控制的企业,海创合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海尔集团,刘斥、刘昌龙、少海壹号将所持的有屋家居表决权委托给海尔卡奥斯;(3)2017 年 11 月,海尔卡奥斯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海骊住居,海骊住居以现金及增发股份支付转让对价;同月,
海尔卫浴以 0 元价格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海骊住居;(4)2020 年 2 月,日照睿诚、日照
嘉泽、日照智瀚、日照博创、北京中盈、北京阿为以其合计持有的博青岛 45.67%股权对公司增资,日照睿诚、日照嘉泽、日照智瀚、日照博创以其合计持有的科宝博洛尼49%股权对公司增资;(5)2020 年 3 月,海骊住居分立,新设主体有屋家居持有公司
股权;(6)2024 年 2 月、2024 年 3 月,部分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7)公司
历史上存在间接代持,当前已解除;(8)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少海之家、有厨壹号实施激励。

请公司:(1)结合海尔集团股权结构、海尔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及准确性;(2)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相关
规定,说明公司股东穿透计算人数情况,是否超过 200 人;(3)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有效特殊投资条款或附条件恢复条款,已解除特殊投资条款是否自始无效,解除过程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说明海创合与海尔集团,刘斥、刘昌龙、少海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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