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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8:35:45 股吧网页版
有屋智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535 证券简称:有屋智能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公司规范运作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青岛有 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在公司挂牌时签署的承诺。新任董事、监事、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及时签署承诺并报备。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前述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意
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
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
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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