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 I J I NG DH H LAW F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118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118号
致: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 时在青岛市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汾河路 6 号有住智能家居产业园展厅大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2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83,452,1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预计 2025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公司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0、《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