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天际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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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 文 ...... 4
一、《问询函》1.关于历史沿革。...... 4
二、《问询函》2.关于公司业务。...... 47
三、《问询函》8.关于其他事项。(1)关于子公司。...... 72
四、《问询函》8.关于其他事项。(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81
五、《问询函》8.关于其他事项。(3)关于公司治理。...... 85
六、《问询函》8.关于其他事项。(4)关于股利分配。...... 114
七、《问询函》8.关于其他事项。(5)关于财产担保。...... 117八、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
更新推荐报告。...... 120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1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际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天际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天际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浙江天际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本所已于2024年6月13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天际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年6月25日,全国股转系统下发《关于浙江天际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就《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问询函》1.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请材料,公司涉及国有股东、集体股东出资,集体企业改制,派生分立,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久兴投资、昌联投资实施股权激励。
请公司:(1)关于股权变动。①说明历史上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或比例变更时是否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复文件,是否履行国有股权管理(出资、转让、比例变更等方面)的评估及审批程序,审批或确认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管理权限及具体文件依据,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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