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874537 证券简称:美康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 年 6
月 13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四川美康医药软件
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
司股票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
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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