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证券代码:874537 证券简称:美康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
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
用)》,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公司为子公司及联营公
司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
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之全资、控股子公司;
(五)公司之联营公司。
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七条 如有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
务合作关系的非关联方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表
决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公司认为重要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与核实,提出书面意见,由财务总监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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