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证券代码:874537 证券简称:美康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
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
用)》,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一)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北交所监管问询;
(六)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北交所报告;
(七)《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主办券商或北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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