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证券代码:874537 证券简称:美康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 益,维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要求,拟定公司在本次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 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若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
购;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
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一)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应在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3、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发行价(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
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 日起的第 2 月至 3 年内)。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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