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30 15:35:56 股吧网页版
美康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

邮编:610041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5层

电话: (86-28)6510-5777; 传真: (86-28)6510-1850

网址: www.tylaw.com.cn 邮编:610041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2025)天(蓉)意字第 35 号
致: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康股份”或“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四川
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480 号 8 栋 2 单元 3 层 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
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召开,并监督了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
出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
北段 1480 号 8 栋 2 单元 3 层 2 号公司会议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