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115 号
致: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3
声 明...... 6
正 文...... 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9
四、公司的设立 ......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7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2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30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0
二十三、结论意见 ...... 32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美康股 指 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份
美康有限 指 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
身,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整体变更设立为美康股份
美康博远 指 四川美康博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美康 指 成都美康医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原控股股
东,于 2021 年 12 月被美康有限吸收合并后注销
新鑫美康 指 四川新鑫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青枫基金 指 常州莱美青枫医药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东冠粤 指 广东冠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冠泽 指 苏州冠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同人 指 嘉兴同人合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证创新 指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恪行思远 指 成都恪行思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洛格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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