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5)第 115-2 号
致: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 115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5)第 115-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
依据北交所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
“《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更新事
项,本所特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问询函》之问题 2:生产经营合规风险
(1)客户订单获取合规性。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参与竞价比选、公开招投标、续订服务等方式取得业务订单,最近四年公司合理用药相关产品中标率均为行业第一。请发行人:①区分不同客户类型:(如直接客户、终端用户),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不同订单获取模式下(招投标商务洽谈等)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与各期招投标服务相关支出是否匹配。②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中标率情况及变动趋势,说明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中标率是否存在差异及合理性“最近四年公司合理用药相关产品中标率均为行业第一”是否客观。③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订单获取是否符合招投标、主要客户采购等规定,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违规获取客户或订单的情形。④结合招股书披露的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某军队医院投标项目被采购机构认定为串标相关情况,说明前述违规事项是否整改完毕,相关预防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报告期以来是否存在其他涉嫌串标、围标、商业贿赂、回扣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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