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538 证券简称:鸿仕达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本次公开发行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格或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致,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下称“启动条件 1”)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起至 3 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
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致,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下称“启动条件 2”)
2、停止条件
在达到上述启动条件和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公开发行价格时;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三年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5)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公司将按照本预案约定的程序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公司应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股票回购方案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经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股票回购方案审议通过后,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票回购方案。若股票回购方案未被审议通过,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部分承诺的内容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3)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公开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的情形)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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