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区 16 层
电话:(0551)62641469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律意 2025 第 02377 号
致: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鸿仕达的委托,委托本所律师王炜律师、胡承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鸿仕达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就鸿仕达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律师已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天律意 2025
第 01492 号)、《律师工作报告》(天律意 2025 第 01493 号)。鉴于北京证券交易
所向发行人下发了《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且鸿仕达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调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年 1-6 月),本所律师就《问询函》所涉相关问题及鸿仕达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的重大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简称和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鸿仕达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 1.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根据申请文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直接持有公司 44.22%的
股份,通过芜湖鸿振、芜湖鸿华间接控制公司 18.52%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62.74%的表决权。(2)胡海东在员工持股平台芜湖鸿振、芜湖鸿华、芜湖鸿邦、芜湖鸿中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66.15%、20.69%、38.33%、60.00%。其中,芜湖鸿振、芜湖鸿华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14.6%、3.92%的股份,芜湖鸿邦、芜湖鸿中通过持有芜湖鸿华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芜湖鸿华曾存在股权代持。(3)胡海东及其他股东之间曾签署涉及对赌及其他特殊权利条款的协议;部分机构股东入股交易价格存在差异。
请发行人:(1)说明设置四个员工持股平台的背景、合理性、合规性,并结合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具体情况,列表说明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是否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合伙人出资是否为自有资金出资,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2)结合报告期内合伙人结构变动情况(如有)、持股变动情况(如有),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关于内部股权转让、离职或退休后股权处理的相关约定以及股权管理机制,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在发行人任职及持股情况,公司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主要股东限售安排及合规性。(4)列表说明各机构股东入股背景、时间、方式、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对赌协议、抽屉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入股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设置四个员工持股平台的背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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