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鸿仕达”、“公司”、“本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所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黑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目录
一、基本情况 ...... 3
问题 1.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 3
二、业务与技术 ...... 19
问题 2.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创新特征 ...... 19
三、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 76
问题 3.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76
四、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93
问题 4.业绩增长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 ...... 93
问题 5.鹏鼎控股入股背景及交易真实性 ...... 144
问题 6.收入确认合规性 ...... 160
问题 7.研发费用归集核算准确性 ...... 209
问题 8.其他财务问题 ...... 240
五、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 346
问题 9.募投项目必要性与合理性 ...... 346
问题 10.其他问题 ...... 365
一、基本情况
问题 1.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根据申请文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直接持有公司 44.22%的
股份,通过芜湖鸿振、芜湖鸿华间接控制公司 18.52%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62.74%的表决权。(2)胡海东在员工持股平台芜湖鸿振、芜湖鸿华、芜湖鸿邦、芜湖鸿中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66.15%、20.69%、38.33%、60.00%。其中,芜湖鸿振、芜湖鸿华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14.6%、3.92%的股份,芜湖鸿邦、芜湖鸿中通过持有芜湖鸿华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芜湖鸿华曾存在股权代持。(3)胡海东及其他股东之间曾签署涉及对赌及其他特殊权利条款的协议;部分机构股东入股交易价格存在差异。
请发行人:(1)说明设置四个员工持股平台的背景、合理性、合规性,并结合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具体情况,列表说明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是否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合伙人出资是否为自有资金出资,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2)结合报告期内合伙人结构变动情况(如有)、持股变动情况(如有),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关于内部股权转让、离职或退休后股权处理的相关约定以及股权管理机制,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在发行人任职及持股情况,公司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主要股东限售安排及合规性。(4)列表说明各机构股东入股背景、时间、方式、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对赌协议、抽屉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入股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设置四个员工持股平台的背景、合理性、合规性,并结合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具体情况,列表说明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是否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合伙人出资是否为自有资金出资,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一)说明设置四个员工持股平台的背景、合理性、合规性
2020 年 8 月 20 日,鸿仕达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因本次股权激励对象较多,而《合伙企业法》对单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有不得超过 50 人的限制,同时也基于对持股平台实施分类管理、减少直接持股的持股平台数量、避免激励对象变动对公司股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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