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4539 证券简称:四维材料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10 日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经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也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以寻求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对现有企业的增资扩股;
(四)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其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
第七条 对于本制度第二条所述之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融资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0 万元。
前款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于本制度第二条所述之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时,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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