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4539 证券简称:四维材料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日 1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
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七条 公司为全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九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
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十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公司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度,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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