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公告编号:2025-108
证券代码:874539 证券简称:四维材料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日 1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系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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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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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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