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4539 证券简称:四维材料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日 1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
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委
员会委员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经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
理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当有两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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