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公告编号:2026-038
证券代码:874539 证券简称:四维材料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经理聘任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胡斌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副经理聘任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廖伟坚先生、谢行雯先生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6-038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胡斌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何露女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东莞四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达华、周基元、何涌
202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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