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4540 证券简称:新彩股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安徽新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8 月 5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新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安徽新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的风险,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 “《民法典》”)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
押或质押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
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四条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得到股东会审批后方可实施,且该对外担保行为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批:
1.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三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
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担保方的资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抵押或质
押。
第十条 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
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应及时监控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还 款记录。
另外,若发现被担保方可能出现不能按时还贷款的情况,公司应及时与被担保方和借款人进行联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降低担保风险。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
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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