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4540 证券简称:新彩股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安徽新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8 月 5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新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
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保障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新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按照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釆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釆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九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度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
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十条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董事会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适度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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