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4540 证券简称:新彩股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安徽新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8 月 5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新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新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利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新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相关交易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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