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543 证券简称:百利食品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相关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持股比例不足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投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三)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未达到公司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事项虽在总经理对外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但总经理认为该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总经理应将该对外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公司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审议和披露程序。已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审议和披露程序的,则不再纳入相关累计算范围。
上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