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543 证券简称:百利食品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持股比例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且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虽不符合本制度0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其他责任的情形;
(四)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银行征信报告;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八)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为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责任人有义务对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确保相关资料、主合同等的真
实性。
本制度所称“责任人”是指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调查、审批、以及负责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等有关责任的单位、部门或人员。
第三章 对外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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