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543 证券简称:百利食品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三)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合同予以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四)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方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下列交易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主要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方。
第六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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