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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百利食品: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543 证券简称:百利食品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本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原因导致公司股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的金额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在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的前提下,依次通过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
认可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期间内,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终止执行:

1. 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2.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增持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增持人员未计划实施
要约收购;

4.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5.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1. 当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 当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公司应在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该等措施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 发行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2)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
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总股本的 2%。

4.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措施。

5. 在发行人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发行人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事宜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 在公司回购股票措施达到上限后,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增持公司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2. 公司应在公司回购股票措施达到上限但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2个交易日内通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0 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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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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