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543 证券简称:百利食品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8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及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中国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款第一项至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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