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证券代码:874544 证券简称:邦正精机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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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要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
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
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安排。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自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五)股票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
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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