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五年二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邦正精机”)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2024年10月29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2024年11月14日出具的
《关于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
问询函》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2024
年12月27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第一节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载相应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7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回复:
本所律师已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规定进行了审慎核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未披露或需要补充说明的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次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已超过 7 个月,公司
及中介机构已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要求更新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推荐报告。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北交所辅导备案,故不存在需要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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