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四年十二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公司业务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历史沿革......16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之(2)关于大额分红......39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之(3)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48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之(4)关于股权激励......50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之(5)关于境外子公司......5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邦正精机”)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2024年10月29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2024年11月14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第一节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载相应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公司业务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智能自动化设备销售、智能自动化设备租赁、配件销售及服务。其中,智能自动化设备租赁,租赁智能自动化贴合设备给客户使用。(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222.78万元、178.21 万元、156.37 万元,规模较小。
请公司:(1)①结合公司业务分类与产品、服务分类的对应关系、在业务链条的位置、承担的主要责任和风险、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是否有与业务匹配的生产及物流、收入构成等情况,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表述补充披露公司不同类型业务、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业务实质、直接和终端客户群体、合作模式及具体应用场景、业务周期、业务目标客户、业务开展方式等。②分别说明不同类型业务在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研发模式中的具体内容及差异情况,公司应用于不同业务领域的产品类型、用途、生产及研发所需的原材料或服务。③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产品及服务在功能、工艺流程、研发投入、专利获取情况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劣势。(2)①说明固定资产规模与公司产能、产销量变动的匹配性;结合公司具体加工组装过程,说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的原因,核心技术的运用情况,与生产模式、业务规模的匹配性,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②按类别分别说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折旧年限、残值率等,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合理性,相关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折旧计提是否充分等。③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和计算方法;说明是否存在闲置、报废的固定资产,如何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④说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