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874544 证券简称:邦正精机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 案已经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
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 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 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
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股票、期货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
好经济效益。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
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
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股东会有权决定以下重大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二)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上述股东会审批权限范围的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三)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董事长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在10%以上但未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在10%以上但未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
在10%以上但未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或在10%以上但未超过150万元。
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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