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74544 证券简称:邦正精机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 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 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邦正精密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公告编号:2025-028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
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
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二)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
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监事
公告编号:2025-028
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
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确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
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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