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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1 15:38:42 股吧网页版
永盛高纤: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二月

目 录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 3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公司行业 ...... 38
三、 《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销售和客户 ...... 52
四、 《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采购与存货 ...... 56
五、 《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其他事项之(1)关于子公司 ...... 60六、 《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其他事项之(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 67
七、 《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其他事项之(3)关于安全生产 ...... 73
八、 《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其他事项之(7)其他 ...... 78
九、 其他 ...... 8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永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杭州永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永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高纤”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挂牌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永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收到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下发的《关于杭
州永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回复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正 文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第二大股东 HUVIS 为韩国上市公司;(2)2007
年 8 月 18 日,永盛有限股东已经全部实缴减资后的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3)
2019 年 12 月,永盛力拓、HUVIS、陶建军、陶志均、石红星以其持有的南通永盛合计 100%的股权认购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75,012,657.61 元,价格为每元注册资
本 1.98 元;南通永盛为公司重要子公司;(4)2020 年 2 月,永盛力拓将持有公
司 3.0045%股权以 76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总经理赵继东;(5)2020 年 4 月,
永盛力拓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倪条娟、孙张水,其中孙张水受让的 2.55%股份中存在代朋友及亲属代持情形;(6)2020 年 9 月公司引入新股东傅昌宝、源志多盈、王内芝、石冬英,2021 年 9 月傅昌宝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杭州拓靖退出公司,
2023 年 12 月石冬英将所持股份转让给转让给永盛力拓退出公司;(7)2021 年 9
月,杭州拓昇与赵继东共同出资设立了杭州拓靖,作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通过杭州拓靖实施股权激励。

请公司:(1)①说明外商投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关于投资主体、投资行业的禁止性规定;②说明外资入股在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主管部门信息报送等方面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外资企业、外汇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③说明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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