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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15:59:40 股吧网页版
永盛高纤: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4545 证券简称:永盛高纤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永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永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永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人员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对外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但涉及上述第八条第(四)项担保事项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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