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4545 证券简称:永盛高纤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永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永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永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
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永 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股东资料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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