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4545 证券简称:永盛高纤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永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永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促进杭州永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承担义务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杭州永盛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并设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各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长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权限与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批准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但未担任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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