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昌首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层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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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合法合规性......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财务规范性。...... 25
《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其他事项...... 36
其他事项说明 ...... 10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昌首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德恒12F20210550-03号
致:南昌首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首页科技签订的《证券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本所接受首页科技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已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昌首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等文件。现根据股转公司《关于南昌首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对首页科技有关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昌首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指引》《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承办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首页科技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合法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主营业务为向客户提供机柜/机位租用、大带宽租用、IP地址租用等IDC综合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信息安全服务。(2)公司以轻资产运营模式开展业务,主要采用租赁模式开展IDC服务业务,同时存在与海南共建机房开展业务的情形。
请公司:(1)①结合公司机柜/机位租用、大带宽租用、IP地址租用等具体业务分类、在业务链条的位置、承担的主要责任和风险、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是否有与业务匹配的生产及物流、收入构成等情况,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表述补充披露公司不同类型业务、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业务实质、直接和终端客户群体、合作模式及具体应用场景、业务周期、业务目标客户、业务开展方式等。②分别说明不同类型业务在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研发模式中的具体内容及差异情况,公司应用于不同业务领域的产品类型、用途、生产及研发所需的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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