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01 21:52:50 股吧网页版
艾克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1


证券代码:874548 证券简称:艾克姆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当日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内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民法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管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第二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