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01 22:11:00 股吧网页版
艾克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1


证券代码:874548 证券简称:艾克姆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3月31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特制定了《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要求的董事会秘书的其他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解聘。

如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为: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专门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资料等,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