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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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5]第 52 号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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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18 层(310020)
18/F,Block A,China Resources Building,1366 Qianjiang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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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52 号
致: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杭
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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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会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高新技术产
业园区皇吉浦路 26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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