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0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346 号
致: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恩精工”或“公司”)委托,担任莱恩精工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录
释 义...... 4
声 明...... 7
正 文...... 8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0
四、公司的设立...... 15
五、公司的独立性...... 19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21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26
八、公司的业务...... 3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6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43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56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2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2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3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4
十六、公司的税务...... 66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72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4
十九、主办券商...... 75
二十、结论意见...... 75
附表一: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 77
附表二: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86
附表三:借款合同...... 109
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公司、莱恩精工 指 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日中天铝业 指 苏州日中天铝业有限公司,莱恩精工的前身
弗莱恩集团 指 苏州弗莱恩集团有限公司,曾使用名称“苏州天元
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卓元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瑞时 指 苏州市瑞时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本洲 指 苏州本洲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飞华 指 苏州飞华铝制工业有限公司
苏州大业 指 苏州大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曾使用名称“苏州日
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好瑞得 指 苏州好瑞得商贸有限公司,曾使用名称“苏州山合
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瑞迈可 指 苏州瑞迈可现代集运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曾使用名
称“苏州瑞迈可现代集运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莱恩智工 指 莱恩智工合金(广德)有限公司
莱恩商贸 指 苏州工业园区莱恩精工商贸有限公司
苏州利仁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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