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5 15:34:35 股吧网页版
莱恩精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5


证券代码:874549 证券简称:莱恩精工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制定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安全, 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集中管理、预算控制、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该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并应严格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募集资金变更使用用途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且该等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