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5 15:34:42 股吧网页版
莱恩精工: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5


证券代码:874549 证券简称:莱恩精工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制定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三)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五)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等信息:

1、法律法规有规定;

2、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性要求;

3、公众利益有要求;

4、该监事自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八)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九)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两日内通知其他监事及股东。
第七条 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