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证券代码:874549 证券简称:莱恩精工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制定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苏州莱恩精工合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
司股票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并应当在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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